首页>司法鉴定>职业守则
第一条 鉴定人应树立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、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的思想。
第二条 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从事鉴定活动,并依法接受国家、社会、当事人的监督。
第三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原则、忠于职守,严格按照鉴定程序从事鉴定工作,不受任何行政的、经济的和其他方面的干预。
第四条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公正廉洁,勤于进取,不徇私情,不谋私利,尽职尽责地为委托方提供鉴定服务。
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、商业机密,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隐私,维护国家权益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六条 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、互相合作、公平竞争、共同提高执业水平。
第七条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意社会效益,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须的援助。
第八条 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、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,提高执业水平,确保鉴定质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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